一.特别提示
芭乐工作室(以下简称“芭乐”)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其不时发布的操作规则提供基于互联网的相关服务(以下称“网络服务”),为获得网络服务,服务使用人(以下称“用户”)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按照页面上的提示完成全部的注册程序。用户在进行注册程序过程中点击“同意”按钮即表示用户完全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
本协议下的条款可由芭乐随时变更,用户须定期审阅本协议。协议条款一旦发生变动,芭乐将会在芭乐相关的页面上提示变更内容。变更后的协议在相关的页面上公布即有效代替原来的协议。用户如不同意芭乐对本协议的所做的任何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芭乐提供的服务。如用户在本协议变更后继续使用芭乐的服务,即视作用户已完全同意变更后的协议。用户可随时访问(orange-game.net)查阅最新服务协议。用户在使用芭乐提供的各项服务之前,应仔细阅读本服务协议,如用户不同意本服务协议及/或随时对其的修改,请停止使用芭乐提供的服务。
如果您未满18周岁,请在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本协议,并特别注意未成年人使用条款。
二.文化部必备条款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甲方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乙方为网络游戏用户。
- 1.账号注册
- 1.1 乙方承诺以其真实身份注册成为甲方的用户,并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资料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依据法律规定和必备条款约定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2 乙方以其真实身份注册成为甲方用户后,需要修改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资料信息的,甲方应当及时、有效地为其提供该项服务。
- 2.用户账号使用与保管
- 2.1 根据必备条款的约定,甲方有权审查乙方注册所提供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并应积极地采取技术与管理等合理措施保障用户账号的安全、有效;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账号及密码,并正确、安全地使用其账号及密码。任何一方未尽上述义务导致账号密码遗失、账号被盗等情形而给乙方和他人的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2.2 乙方对登录后所持账号产生的行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
- 2.3 乙方发现其账号或密码被他人非法使用或有使用异常的情况的,应及时根据甲方公布的处理方式通知甲方,并有权通知甲方采取措施暂停该账号的登录和使用。
- 2.4 甲方根据乙方的通知采取措施暂停乙方账号的登录和使用的,甲方应当要求乙方提供并核实与其注册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信息。
- 2.4.1 甲方核实乙方所提供的个人有效身份信息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暂停乙方账号的登录和使用。
- 2.4.2 甲方违反2.4.1款项的约定,未及时采取措施暂停乙方账号的登录和使用,因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 2.4.3 乙方没有提供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乙方提供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上述请求。
- 2.5 乙方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甲方提供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信息时,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账号注册人证明、原始注册信息等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并根据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信息资料。
- 3.服务的中止与终止
- 3.1 乙方有发布违法信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以及其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甲方应当立即终止对乙方提供服务。
- 3.2 乙方在接受甲方服务时实施不正当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提供服务。该不正当行为的具体情形应当在本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或属于甲方事先明确告知的应被终止服务的禁止性行为,否则,甲方不得终止对乙方提供服务。
- 3.3 乙方提供虚假注册身份信息,或实施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中止对乙方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甲方采取中止措施应当通知乙方并告知中止期间,中止期间应该是合理的,中止期间届满甲方应当及时恢复对乙方的服务。
- 3.4 甲方根据本条约定中止或终止对乙方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的,甲方应负举证责任。
- 4.用户信息保护
- 4.1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与其个人身份有关的信息资料时,应当事先以明确而易见的方式向乙方公开其隐私权保护政策和个人信息利用政策,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乙方的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
- 4.2 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公开或共享乙方注册资料中的姓名、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个人身份信息,但下列情况除外:
- 4.2.1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甲方披露的;
- 4.2.2 有关法律要求甲方披露的;
- 4.2.3 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基于法定程序要求甲方提供的;
- 4.2.4 甲方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向乙方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时;
- 4.2.5 应乙方监护人的合法要求而提供乙方个人身份信息时。
三.其他
- 1.服务内容
- 1.1 芭乐服务的具体内容由芭乐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例如论坛(BBS)、聊天室、电子邮件、发表新闻评论等。芭乐保留随时变更、中止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网络服务的权利。
- 1.2 芭乐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可能会对部分网络服务(例如网络游戏及其他电信增值服务)
的用户收取一定的费用。在此情况下,芭乐会在相关页面上做明确的提示。如用户不同意支付该等费用,则可不接受相关的网络服务。
- 1.3 用户理解:芭乐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除此之外与相关网络服务有关的设备(如电脑、调制解调器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 1.4 用户应使用正版软件接受网络服务。
- 1.5 芭乐通过销售支付计费系统以及客户服务系统等,为用户获取数字内容产品提供充值渠道。用户理解芭乐也会为芭乐关联公司提供用户服务,即用户通过芭乐获得的服务内容有可能来源于芭乐关联公司,一旦用户接受该关联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内容,则用户应当遵守该关联公司对其服务做出的约定。如芭乐关联公司接入芭乐系统且其既有用户可以使用芭乐提供的服务,则该既有用户即成为芭乐的用户,其账号也自动成为芭乐通行证账号。该既有用户同意亦将与在芭乐系统中直接注册的用户一样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但对于这些既有用户,芭乐在服务过程中会仍然提供其已经熟悉的游戏账号充值界面,该过程仅为方便用户接受服务而设,既有用户与芭乐之间的关系仍应受本协议的约定。
- 1.6 关于用户付费的特别提示:
(A) 在芭乐系统中,用户通过任何支付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充值、实物卡充值、网吧充值、一点充充值、手机卡充值、固定电话充值等)为其账号充值所直接获得的均为“开心豆”(或芭乐系统更新发布的其他支付工具);
(B) 开心豆可以用于支付芭乐系统内的所有互联网应用及内容(含芭乐关联公司)的费用。
(C)为了尊重用户的消费习惯和符合用户体验习惯,用户在利用芭乐系统提供的服务进行付费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直接获得其需要的具体应用内容中的虚拟道具,而不是直接显示获得开心豆的情况,用户理解并知晓芭乐已经在游戏程序之外的后台技术系统内自动将开心豆兑换为该应用内容中的虚拟道具;
(D)应用内容为芭乐网络游戏的,芭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开心豆作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同时会在游戏中设置游戏道具,在游戏程序之外的计费系统中由开心豆兑换为游戏内的道具。应用内容提供方为芭乐关联公司的,则该关联公司可能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同时在游戏中设置游戏道具,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开心豆。通常来说,在用户选择进入该关联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系统后,芭乐会自动将用户账号中剩余的开心豆全部显示为可以消费的该关联公司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总量,开心豆和它们的兑换比例将会明确公告给用户。即使用户可能感受到人民币或开心豆和游戏道具之间的直接存在对应关系,但在游戏程序之外的计费系统中,仍然是由系统结算为开心豆再兑换成该关联公司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然后再将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根据用户的需求转换为游戏内的道具。
(E)用户理解其对游戏道具的需求往往是消费的最终目的,芭乐和芭乐关联公司系统内部对于付费过程的设置均为方便用户消费和符合用户体验习惯而设置,即使用户在整个消费网络游戏过程中可能无法直接体验到芭乐或芭乐关联公司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存在,而事实上它们确实真实存在于芭乐及芭乐关联公司的系统中。用户理解并明确,用户在芭乐提供的网络游戏中所购买的存在于网络游戏程序内的游戏道具均系通过开心豆兑换后获得;用户在芭乐关联公司提供的网络游戏中所购买的存在于网络游戏程序内的游戏道具均系通过兑换或支付该关联公司自身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而获得。
(F)用户理解并知晓,芭乐不提供用户间交易金币及芭乐游戏道具(如芭乐豆)的服务。用户间交易金币或芭乐游戏道具(如芭乐豆)系构成对本协议的违反,芭乐有权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采取相应适当措施,以确保芭乐不提供用户间上述交易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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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芭乐有权不定时地向用户发送业务公告等信息,通过邮件或短信等方式。若收到短信后不愿再接受类似消息,请回复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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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免责声明
- 2.1 芭乐不保证以下事宜:
- (i) 本服务将符合您的要求
- (ii) 本服务将不受干扰、及时提供、安全可靠或不会出错。
- 2.2 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芭乐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因其使用芭乐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芭乐对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 3.违约赔偿
3.1 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芭乐及其他用户的利益,如因用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芭乐或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用户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 4.法律管辖
- 4.1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4.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5.通知和送达
- 5.1 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重要页面公告、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 6.其他规定
- 6.1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 6.2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 6.3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具法律或契约效果。
特别声明
- 鉴于: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芭乐在此依法做出特别声明如下:
芭乐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的义务将通过如下方式实现:在本协议中芭乐以明确的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加重字体、斜体、下划线、颜色标记等合理方式提醒用户注意相关条款(需要强调的是,还包括用户应特别注意任何未明确标记的含有“不承担”、“免责”“不得”等形式用语的条款),该等条款的确认将导致用户在特定情况下的被动、不便、损失,请用户在确认同意本协议之前再次阅读上述条款。双方确认上述条款非属于《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的条款,芭乐尊重用户的权利尤其是诉讼的权利,但作为全球运营的公司,芭乐在尊重用户诉讼权利的同时建议诉讼管辖地法院为芭乐泉州公司所在地法院。
- 用户如有任何需要说明条款的要求,请立即停止使用服务,同时立即致电或发送邮件至芭乐客服,若用户未致电或发送有说明条款要求的邮件至芭乐而选择同意该协议,则双方在此确认芭乐已依法履行了根据用户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说明的法定义务,芭乐已给予用户充足的时间与充分的选择权来决定是否缔结本协议。
- 鉴于芭乐已依法明确了上述条款、履行了格式条款制订方的义务,用户点击同意或下一步,将被视为且应当被视为用户已经完全注意并同意了本协议所有条款尤其是提醒用户注意的条款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用户不应当以芭乐未对格式条款以合理方式提醒用户注意,或未根据用户要求尽到说明义务为理由而声称或要求法院或其它任何第三方确认相关条款非法或无效。
- 2021年4月